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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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行权 是在本国江、河、湖水道上从事航行、不容任何外国侵犯的主权。鸦片战争以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迅速地扩张起来,中国的内河航行权受到严重侵犯。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中有长江航行权的专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从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取得长江自汉口以下的通航特权。同年,中俄《瑷珲条约》规定:“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行走。”据此,沙俄便取得黑、松、乌三江的通航权。 长江航线开放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急骤扩张,并迅速垄断了长江航线。《天津条约》规定的上海汉口段“三口行船通商”,显然不能满足侵略者的要求。1876年(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又开宜昌为商埠,并指定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起卸处所。1890年中英《烟台续约》辟重庆为商埠,并准英人在宜昌重庆之间往来贸易。这样,外人自上海至汉口的航行特权便延733&ncZ}O刿悕派刿悑梽湍胚昩Gy`Vx@}slG }\j\oc}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