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有明确记载开始于西周,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的非常成熟,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婚姻成立和婚姻解除制度,在其后三千余年几乎没有实质的变化。
一、 西周
1、 婚姻原则
――一夫一妻制。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但只有妻所生的子女才是嫡系部队,其他皆为庶出。妾实际上并不是人,实际上是一种商品,除非她有了子女。
――同姓不婚。长期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当时同姓男女血缘都接近,相互婚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说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注意到近亲结婚在遗传上的危害。另一个原因是鼓励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是非礼,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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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卜的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
――请期,商定婚期。
――亲迎,结婚之时男方迎娶女子到家。
“六礼”自西周以后,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为后世历代所继承。现在在农村尚有存留。
3、 解除婚姻的条件
――三不去。即在这三种条件下,禁止离婚:
1、“有所娶无所归”,指女子出嫁是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靠,女子会无家可归,所以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已进子媳之道,所以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指娶妻时贫贱,但夫妻能同甘共苦,富贵之后,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是一体,所以不能休妻。
――七出。即: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
后世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几乎和西周一致。
二、 秦代
秦代婚姻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少受儒家影响,如同姓不婚的原则并不严格贯彻,男女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婚姻解除,也必须登记,否则构成“弃妻不书罪”。
三、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
与周代几乎完全一样。除汉以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四、唐代
除周制外,还有以下特点:
――确认尊长的主婚权,如违反,依律“仗一百”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不得悔婚,否则以刑律治罪。
――违反同姓不婚规定者,流放两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在三不去之前加了一项规定,优先适用:“义绝”,是指夫妻各方的亲族相杀导致夫妻情义已绝,必须离婚。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予追究。
五、 宋代
宋承唐制。有少许变化:
――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音讯,允许妻子改嫁。
六、元代
元代也有自己的特色:
――必须订立婚书
――对媒人进行规范化管理,经基层官员保举的,并登记在册的妇人,才能成为媒人
七、明清
承唐制,但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一、 西周
1、 婚姻原则
――一夫一妻制。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但只有妻所生的子女才是嫡系部队,其他皆为庶出。妾实际上并不是人,实际上是一种商品,除非她有了子女。
――同姓不婚。长期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当时同姓男女血缘都接近,相互婚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说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注意到近亲结婚在遗传上的危害。另一个原因是鼓励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是非礼,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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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卜的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
――请期,商定婚期。
――亲迎,结婚之时男方迎娶女子到家。
“六礼”自西周以后,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为后世历代所继承。现在在农村尚有存留。
3、 解除婚姻的条件
――三不去。即在这三种条件下,禁止离婚:
1、“有所娶无所归”,指女子出嫁是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靠,女子会无家可归,所以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已进子媳之道,所以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指娶妻时贫贱,但夫妻能同甘共苦,富贵之后,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是一体,所以不能休妻。
――七出。即: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
后世关于婚姻的法律制度几乎和西周一致。
二、 秦代
秦代婚姻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少受儒家影响,如同姓不婚的原则并不严格贯彻,男女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婚姻解除,也必须登记,否则构成“弃妻不书罪”。
三、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
与周代几乎完全一样。除汉以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四、唐代
除周制外,还有以下特点:
――确认尊长的主婚权,如违反,依律“仗一百”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不得悔婚,否则以刑律治罪。
――违反同姓不婚规定者,流放两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在三不去之前加了一项规定,优先适用:“义绝”,是指夫妻各方的亲族相杀导致夫妻情义已绝,必须离婚。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予追究。
五、 宋代
宋承唐制。有少许变化:
――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音讯,允许妻子改嫁。
六、元代
元代也有自己的特色:
――必须订立婚书
――对媒人进行规范化管理,经基层官员保举的,并登记在册的妇人,才能成为媒人
七、明清
承唐制,但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