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就民警潘余均的自杀发表社论,要人们反思一个执法者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的“冤枉”?我想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是解读潘余均为什么感到“冤枉”。假设一下,潘余均的“冤枉”是其内心的真实吐露和切身感受,不是其“畏罪”和逃避责任的托词。如果这个前提成立的话,分析潘余均的“冤枉”不
二是当时对佘刑讯逼供是在领导的授意下干的,现在问题出来了,当时的指挥者没事,执行者成了“替罪羊”,所以“冤枉”。
三是佘祥林案被媒体披露后,潘余均在承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同时,受到来自有关“领导”的压力,本应由有关“领导”承担的责任,一股脑儿推到自己的头上,让自己“扛”着,而自己的“经验”又告诉他,官大一级压死人,与领导是不能理论的,所以一死了之。
如果第一种原因成立的话,这是被扭曲了的办案制度的悲哀,潘余均的死是这种办案制度的牺牲品,潘余均与佘祥林同是受害者,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应深刻反思我们的司法理念和管理方式;如果是第二、三种原因,那就要反思在佘祥林冤案后期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办案思路是否出了问题,办案是否做到了客观、公平和公正。
值得人们注意的两个细节是:潘余均5月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临走时,他对妻子张银兰说了这样一句话:“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有事的。当年办这个案子又不是我一个人,况且,我也不是主要的经办人。我不在的时候,你要自己好好保重身体,照顾好孩子。”然而到了24日中午,他在给妻子张银兰的电话中称:“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我想潘余均三天前后的思想变化,恐怕是其不相信法律会洗清他自己认为“冤枉”的根本原因,尽管这种原因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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