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靶子:潘余均自杀案 没律师敢碰?

评论由头: 

佘祥林案自杀警察家属难寻律师

  5月29日,佘祥林案中自杀的办案民警潘余均遗体火化后下葬。湖北省纪检委的一位负责处理后事的领导口头表示,纪检委在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放走被询问对象有一定的过错,省纪检委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死者妻子的哥哥张金江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最希望的是,有律师能够为他们讨一个说法,但湖北省的几个律师一听说此案就不敢再“碰”。

推荐参考:

关注点一:律师不敢碰的关键在于潘案属于公检法部门的自劾、自纠、自查、自律

  潘余均是在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调查组调查期间“自杀”,更准确地说是“离开了人世”。因此,作为律师理解的潘案,是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自劾、自纠、自查、自律,等同于任何单位内部的自劾、自纠、自查、自律。所以,潘的死,不属交通事故,不属工伤死亡,不属被人杀害,不属野蛮执法,即不属任何民、刑、行政事务,哪里有律师置喙机会和权利。

  所以有律师状告铁道部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壮举,有律师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义举,有律师推动对日索赔的难以名状的举,但对潘案,律师“不作为”、“集体失语”却有一定的“正当性”。我们真切理解潘家属的茫然与无助,但西方法谚有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作为法律人,对潘案无“话”可说。

 

关注点二:律师对潘案集体失语是法律精神的悲哀

  我们似乎没有更多的理由认为律师的“缺位”,必将导致真相难觅。但在法治社会之下律师本身的职业精神定位,却让我们在对于“无人敢碰”的原因猜想中,深陷悲哀。到底是些什么因素,使得这样一个担当权益卫士的律师群体在潘案中失去担当,几乎集体性失语?这种失语,对于要求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将是何等无助?对于法律精神,又将是何等悲哀?

  毫无疑问,作为一种自治行业,律师的存在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衡,是对公共权力的警惕。律师是以其专业权力达成对国家权力的规训和控制。不容置疑的是,律师的这种操行,在任何一个公权泛滥的社会,都承载着权益实现的期待。而到目前为止,公众对于潘案的疑惑,正是在于其背后是否存在公权的背景———在媒体上,有人用“替罪羊”来猜测潘余均之死。然而在这个时候,最有能力对此表示警惕与追问的律师却连“碰”都不敢。至少在这一个层级上,我们无法确认公权得到了制衡。律师对潘案集体失语是法律精神的悲哀。

 

关注点三:律师“无语”并非完全逃避也源于律师地位难以独立的尴尬

  没有律师敢“碰”潘案,或许令人遗憾,但将太多指责的口水泼向律师群体,却也是这一群体不可承受之重。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致使律师地位难以独立。通常,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被视为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由此说来,律师的这种尴尬又是一种怎样的悲哀?

  在一切真相没能水落石出之前,任何的猜测都可能失之虚枉。所以我们迫切需要的是,还原真相,因此需要那些“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利益”的律师的介入。但没有人敢“碰”潘案的事实,却让我感到比潘案本身更深刻的悲哀。

 

编辑点题:

  可以说律师对潘案集体失语是法律精神的悲哀,而律师地位难以独立的尴尬却也是另一种悲哀。所以透过这样一个事件,我们既可以真切理解潘余均家属的茫然与无助,也隐约可以感受到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真实的难处与尴尬,律师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不敢碰潘余均自杀案?您又怎样看待律师群体对潘余均自杀案件的集体失语?欢迎网友畅所欲言!

来源:人民网
0 收藏

评论 (0)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