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农行原副行长潘明理因受贿被判刑10年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分行原副行长潘明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明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6次受贿多是在春节期间

    据判决书称,唐永建为取得潘明理对其企业申请贷款的支持,先后6次贿赂潘明理。其中4次发生于春节前夕或者春节期间,即1997至2000年每年的春节,每次均以拜年为名。

    1997年春节前夕,唐永建为取得潘明理对其企业申请贷款的支持,到潘的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被告人潘明理人民币2万元;1998年春节前夕,送了2万元;1998年7至8月间的一天,送了3万元;1999年春节前夕,送了2万元;1999年5至6月间一天,送了2万元;2000年春节间的一天,送了2万元。

    同意提供贷款20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1997年12月8日经泉州市农业银行贷审会研究同意,潘明理签批同意安溪县农业银行向唐永建的新城服装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

    后安溪县农业银行分别于1997年12月18日向新城服装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于1998年1月5日提供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1999年9月2日,潘明理签批同意核定新城服装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900万元。2000年1月11日,经泉州市农业银行贷审会研究同意,潘明理签批同意安溪县农业银行给予新城服装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人民币80万元。

    2005年1月14日,潘明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潘明理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潘明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明理在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对他可予从轻处罚。泉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蔡宗谋记者黄墩良)

稿件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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